7月1日,成都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物业合同纠纷为由,向新都法院起诉,希望小区业主左某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拖欠的物业费、电费、水费、垃圾清运费以及逾期违约金共计3355元。
然而,经查,物业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向左某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拖欠的费用。
新都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对业主左某就支付拖欠物业费进行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员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规定,作出驳回物业公司起诉的裁定。
据红星新闻记者了解,此案件是民法典实施后,新都法院首起因物业服务公司未履行物业费催告的诉讼前置条件,而被裁定驳回起诉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法官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业主欠费时,物业服务人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的催告义务,从立法层面确定了业主欠费时,物业服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应满足的条件,属于诉讼的前置条件。该规定旨在给予物业服务人和业主直接沟通、协商的空间,也督促一部分因为各种原因忘记或暂时无法支付物业费的业主尽快履行义务,有利于双方直接解决纠纷。
红星新闻记者 戴佳佳
编辑 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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